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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城乡居民篇)
一、适用对象
(一)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二)在我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的持有人,在穗居住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持有人的未就业配偶及子女,持有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及已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以下简称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一)缴费时间
我市2024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以下简称2024年度)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因个人原因未按时缴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24年度中途不再受理参保登记及缴费申请(符合年度中途参保条件的情形除外)。
(二)缴费标准
我市其他参保人员(即:在校学生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549元/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820元。
如属于符合本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可享受资助参保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可就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申请资助参保,个人无需缴费。
三、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及范围
(一)待遇享受时间
1.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的,自202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符合政策规定的年度中途参保缴费人员,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2023、2024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需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追溯从出生之日起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只缴纳出生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相应待遇。
3.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新增的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待遇范围
1.基本医疗保障:2024年度内,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39,426元。
(1)住院。未成年人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85%、一级医疗机构90%的比例支付;其他城乡居民按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80%、一级医疗机构90%的比例支付。
(2)普通门诊。未成年人可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及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享受最高1,000元/人/年的普通门诊报销额度,且在门诊接种狂犬疫苗时还可享受最高支付200元/人/年的医保待遇。
其他城乡居民可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享受最高600元/人/年的普通门诊报销额度,在门诊接种狂犬疫苗、产前门诊检查时还可分别享受最高支付200元/人/年、每孕次300元/人/年的医保待遇。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镇卫生院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可作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网点。
(3)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员患一类门诊特定病种(27种),如高血压、糖尿病、支气管哮喘等,二类门诊特定病种(40种),如恶性肿瘤、小儿脑性瘫痪、慢性乙型肝炎等在门诊就医,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给予待遇保障。
2.大病医疗保障:参保人员无需另行缴费,还可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自付累计1.8万元以上,以及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部分,大病保险资金按相应比例报销支付,保障额度最高可达45万元/人/年。
对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全年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达3,500元以上即可纳入大病保险报销,且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一)办理渠道
已成功参加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如符合2024年度参保范围且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状态为“正常参保”的,市医保部门将自动默认延续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无需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已办理停保手续或在我市首次参保的,则需按以下渠道办理:

序号

人员类别

参保缴费渠道

1

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城乡居民

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统一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2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其他城乡居民

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线上办理(“穗好办”App)或现场办理(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办理参保登记时按要求申报个人银行缴费账户,征缴期内由银行自动划账缴费。续保人员也需同步确认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申报情况。

3

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

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本市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个人无需缴费,由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



(二)办理要求
1.现场办理。可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序号

人员类别

办事材料

1

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城乡居民

1.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原件。

2.申报表:《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申报表》电子版、纸质版(须加盖公章)各1份。

2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乡居民

1.有效身份证件:本市户籍居民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户口簿应包括含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非本市户籍居民依情形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原件

2.参保登记申请表:《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可通过“穗好办”App→办事-专题办事-医保-更多→热门服务-居民参保登记→材料清单下载或在办理现场领取)。

3.其他材料: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持有人的未就业配偶及子女需提供持有人的人才优粤卡(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原件;持有永久居留证外国人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3

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户口簿应包括含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或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

2.参保登记申请表:《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可通过“穗好办”App→办事-专题办事-医保-更多→热门服务-居民参保登记→材料清单下载或在办理现场领取)。

医保部门将与民政、残联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信息数据,参保人无需再额外携带身份认定相关资料。

2.线上办理。对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乡居民,本人或代理人可通过“穗好办”App办理参保登记,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实名登录“穗好办”App→办事-专题办事-医保-更多→热门服务-居民参保登记→选择办事情景“征缴期内(9.1-12.20)以个人身份办理下年度参保”→申办→业务类型选择“9月1日至12月20日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办理下年度参保手续”→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材料并提交。
后续可通过“办事→专题办事-医保-更多→热门服务-业务进度查询”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五、缴费方式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税务局征收,支持银行账户扣费。因历史原因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参保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网上缴费、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银行对外营业网点缴费。
(一)银行账户扣费。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学校和其他城乡居民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由税务部门进行扣缴。目前支持在以下26家银行的单位或个人活期账户(开户网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扣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渤海银行、华润银行、江西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
(二)网上缴费。可通过以下小程序的“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页面,选择为本人或代他人缴费。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粤税通”小程序:微信内搜索“粤税通”小程序→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我的社保-城乡居民社保→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选择为本人或代他人缴费。
2.“粤省事”小程序:微信内搜索“粤省事”小程序→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办事-常用服务-税务→个人税务-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保服务→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选择为本人或代他人缴费。
(三)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查询/缴费。适用于参保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乡居民。可持单位证照及单位社保号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广州市税务部门任一办税服务厅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缴费,或通过POS机、自助终端机刷卡缴费。
(四)银行对外营业网点柜台查询/缴费。适用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乡居民。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内各对外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缴费。
六、就医凭证
(一)医疗保险凭证包括: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
(二)医保电子凭证申领及激活:
目前支持持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港澳台居住证参保人员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官方渠道或“微信”、“支付宝”等国家医保局认证授权的第三方渠道申领及激活。具体步骤如下:
途径1:本人申领:本人下载并打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绑定手机号、输入个人身份信息→身份验证~人脸识别→激活成功。
家人代申领:家人下载并打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绑定手机号、输入个人身份信息→身份验证~人脸识别→激活成功→点击底部菜单【我的】~添加我的家庭成员→选择合适的绑定方式→仔细阅读告知书文字→按照要求填写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绑定。
途径2:本人打开微信搜索“医保电子凭证”→关注公众号→激活凭证~医保电子凭证→选择参保地广州→身份验证~人脸识别→激活成功(仅支持本人申领)。
途径3:本人申领:本人打开支付宝搜索“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电子凭证”小程序→身份验证~人脸识别→激活成功。
家人代申领:家人打开支付宝搜索“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电子凭证”小程序→身份验证~人脸识别→激活成功→点击顶端菜单【医保亲情账户】~去绑定→家人本人刷脸开通→选择要绑定的家庭成员并按要求填写信息→上传被绑人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即完成绑定。
有关医保电子凭证的使用等相关业务指引可前往“广州医保”公众号查询;如激活、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24小时热线12345进行咨询。
(三)社会保障卡申领及激活:自2020年5月起,社会保障卡依个人申请制发。参保人(16周岁以下的人员由其家长代办)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穗好办”APP、“广东人社”APP等渠道网上申领社会保障卡。具体申领步骤、银行服务网点信息及常见问题解答可扫描文末二维码“广州社保卡”查询。如申领、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24小时热线12345进行咨询。
七、注意事项
(一)因参保数据量较大,扣费工作将分批进行。如果参保后发现暂未成功扣费,请市民耐心等待,并确保在登记的银行账户里备足款项并保持账户状态正常,避免因银行卡有效期到期、账户冻结或锁定、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扣费失败。
(二)已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人员如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应先前往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办理)后,再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三)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后转参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系统将自动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停保手续。如后续需再次转参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请按相应渠道重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四)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我市已为高三年级毕业生统一办理了停保手续,相关人员由所在大中专院校办理新年度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未继续就学人员需按相应渠道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五)已参保但尚未维护银行账户信息及联系方式的参保人员请及时通过“穗好办”App(操作步骤:登录“穗好办”App→办事→专题办事-医保-更多→办事服务-更多→参保信息变更→业务类型选择“个人变更城乡居民医保非关键基本信息”-选择本人办理或他人代办-申请信息填写变更主体人员信息)或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补充维护,联系方式将用于扣费不成功时的短信告知,请准确填写移动电话号码。如参保人员在我市医保部门登记的银行账户信息、移动电话、联系地址等个人基本资料有误或发生变更,也请按前述方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八、我市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名单
序号 社保卡服务银行 服务热线
1 中国工商银行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 95599
3 中国银行 95566
4 中国建设银行 95533
5 交通银行 95559
6 邮储银行 95580
7 中国光大银行 95595
020-38730303(卡业务专线)
8 招商银行 95555
9 广发银行 400-830-8003
10 广州银行 96699
11 广州农商银行 95313
12 中信银行 95558
13 兴业银行 95561
14 民生银行 95568
15 平安银行 95511
九、我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地点及时间信息
医保经办机构 服务地址 对外服务时间
市医保中心越秀分中心 越秀区陵园西路1号之四首层①-⑧号窗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医保中心海珠分中心 海珠区昌岗中路74号二楼①-⑤号窗
市医保中心荔湾分中心 荔湾区东漖南路123号芳和花园综合楼三楼①-⑤号窗
市医保中心天河分中心 天河区龙口东路358号天诚广场二楼①-⑥号窗
市医保中心白云分中心 白云区新达路55号首层①-⑤号窗
市医保中心黄埔分中心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2楼①-⑦号窗
市医保中心花都分中心 花都区花城街道天贵路101号花都区政务服务大楼3楼A301窗至A307窗
市医保中心番禺分中心 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266号番发商务大厦8楼①-⑥号窗
市医保中心南沙分中心 南沙区黄阁镇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二楼D15-D16窗
市医保中心从化分中心 从化区街口街建设路222号乔安楼居住小区A栋2层②-⑤号窗
市医保中心增城分中心 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B区15-21号窗
温馨提示:本资料内容如果与政策文件有出入或政策发生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点击数:23939   录入时间:2023-11-16   【打印此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