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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全科!大批二三级医院医生将下基层兼职
 医药网1月28日讯 社区全科医生缺口巨大怎么办?兼职全科医生来了!
  近日,上海市发布《关于本市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兼职全科医生的执业方式,促进二三级医院医生转全科,兼职走向基层,缓解基层全科医生巨大短缺。
  大批二三级医院医生将兼职下基层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由于全科医生职业发展天花板明显、收入低,积极性低,缺乏新引力,以至于全科规培都招生困难,再加上全科医生还有巨大的公共卫生工作量,因此社区全科医生缺口巨大。
  为解决这一难题,《意见》指出,上海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探索开展兼职全科医生的执业方式,依据民事协议,对兼职医师进行管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全科医生的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将建立全科医生双向流动机制。统筹规划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全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形成人才梯队储备。落实全科医生执业区域注册相关制度,以医联体建设与综合性医院全科专业建设为依托,促进全科医生在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双向流动,强化全科医生执业管理,逐步提升全科医生执业能力,促进分级诊疗。
  并表示,将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鼓励包括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在内的基层医疗机构和开设全科医学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有关专科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在原注册执业范围基础上,加注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
  而对于兼职可能影响医生在原单位的权益的担心,《意见》也给出一颗定心丸:“全科医生的学术权益、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更影响。”
  近年来,尽管国家大力推行家庭医生制度,但全科医生的流失率依然很高,增加全科医生的数量迫在眉睫,各地激励政策不断:从加大全科医生的培养到薪资体系的完善,再到全科医生职称体系的完善,可谓是使出浑身解数。如今上海又提出鼓励“兼职全科医生”这一执业形式,以此促进二三级医院医生向基层下沉。
  值得一提的是,该政策是出现在《意见》“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全科医学服务”的部分中,这也为“兼职”的形式提供了更丰富的想象空间,可以预见的是,引入“兼职”这一形式后,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前景将不再早早触碰“天花板”,而是可以拥有多种形式执业,形成独特的职业吸引力。
  社区+诊所 两条腿走路解决看病难
  根据国家标准,一名家庭医生合理的签约服务居民人数在2000人,据此测算,上海家庭医生总量应在1.2万人以上。截至2018年,上海现有注册全科家庭医生8300余人,距“标配”仍有距离。为弥补家庭签约制度下全科医生的不足,上海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并率先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形式:一方面发展社区卫生中心,一方面放开诊所市场。
  在去年7月发布的“健康服务业50条”中,上海市就提出先行开放全科诊所,此次更是明确指出鼓励医生集团入驻,《意见》指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全科诊所,鼓励发展家庭医生集团,培育一批连锁品牌。支持具备全科医生资质的执业医生开办全科诊所,并实行备案制。”
  除了放开全科诊所,《意见》还明确了社会办全科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融合和互补,提出“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的管理与支持体系,允许平台按照有关规定,购买诊所提供的家庭医生服务。”
  可以看出,在国家推进分级诊疗的大背景下,全科已经成为政策放开放的热门领域,可以预见的是,在政策放开的刺激下,全科医生和全科诊所业态在上海将迎来一波春天。而这一系列的鼓励措施能否真正缓解全科医生的短缺状态,我们拭目以待!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5日
  关于本市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提高本市全科医生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结合实际,现提出本市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2035年)》的指引下,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市场协同,借鉴国际经验,健全和完善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创新与优化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健全全科医生队伍发展的可持续机制,促进全科医生成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动亚洲医学中心城市建设,为打造上海健康服务品牌、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健全以“5+3”一体化全科医生培养为主体、“3+2”助理全科医生培养为补充的全科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全科医生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建立符合上海实际、适应行业发展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优化全科医生规范、多元、灵活的使用与管理政策,强化与服务绩效相匹配的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全科医生主动性与积极性,基本实现每万名常住人口拥有4名全科医生(含中医注册全科医生,下同,其中中医注册全科医生0.6-0.8名),初步建立起一支具有扎实全科诊疗水平、综合健康管理能力,开展全程健康服务的全科医生队伍。到2030年,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每万名常住人口拥有5名全科医生(其中中医注册全科医生0.8-1名),经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占比达到50%以上,全科医生队伍综合能力、服务水平与服务活力进一步显著提升,更有效覆盖居民各类健康服务需求。到2035年,实现每万名常住人口拥有5.5名全科医生,经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占比达到70%以上。
  二、完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一)深化院校全科医学教育改革。教育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联动,根据行业需求,优化调整招生结构,提高生源质量,增加院校全科方向各层次供给。医学院校要高度重视全科医学学科建设,将全科医学教育融入到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的过程中,并成立全科医学学院(系),面向临床医学专业,开设全科医学必修课程,开展全科临床见习实习至少一个月。
  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医学院校要加强附属医院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构建“院校——医院——社区”全科医学教学实践体系。对条件成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挂牌成为医学院校附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医学院校聘任符合条件的社区全科医生任全科医学兼职授课教师、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员或硕士研究生导师。鼓励医学院校在社区聘请有教学能力的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全科医师承担教学任务,探索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社区全科师资与高校的职称聘任体系接轨,进一步加大全科临床实践成果和带教业绩的考察权重。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本科生须完成附属医院全科医学科实习和社区实践。推进全科医学研究生教育,培养多层次的全科医学人才。探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全科医学专业研究生培养路径。(牵头部门:市教委。配合部门和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二)完善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制度。逐步扩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学科招收规模,到2020年,全科专业招收数量每年达到400人;到2030年,不低于500人。
  完善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的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改革,加强培训质量监督,完善培训效果评估机制。加大具有临床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院校向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开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力度。加强对45家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和100家社区教学基地的管理和建设,严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学临床实践基地、社区教学基地和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动态管理,加强基地评估,制定基地退出与淘汰办法,将全科专业基地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考核评估的核心指标。
  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实行双导师制。充分发挥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示范(试点)基地的辐射引领作用,加强全科师资培训。提高师资的教学意识和带教能力,各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将教学业绩作为绩效考核和岗位聘任的重要因素,从完成教学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教学效果等多方面合理确定绩效水平,适当加大倾斜力度,充分发挥带教老师积极性。(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配合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三)巩固完善全科继续医学教育机制。实现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上海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示范(试点)基地”“上海市全科医学教育与研究中心”“上海市全科医生实训评估基地”“上海市全科医学临床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10个同质化的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实训评估基地,着重提升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继续医学教育要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着重于新理念、新知识和新适宜技术的培训。全科医师每年按照相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学分数。
  探索特色诊疗全科医生的培养与认证,丰富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在具有独立全科医学科的二、三级综合性医院进修累计不少于半年。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培养全科医学专业博士。设立“优秀全科医生研修项目计划”,定期选拔优秀全科医生到国内外相关大学、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加强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全面持续提升全科医生的执业能力、“全”“专”结合能力和专业素养。市、区两级联动,以全科医生个人能力评估为基础,以需求为导向,完善全科医生岗位培训体系。围绕社区常见病、多发病和人群特点,建设一批针对性强的全科医生理论和实践培训专项课程。全科医生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完成相应学时的培训。(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来源:100医药网
点击数:5966   录入时间:2019-1-28   【打印此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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