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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办法》明确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
来源: 甘肃日报
甘肃省卫健委近日印发《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规范甘肃省互联网医院及互联网诊疗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推动甘肃省互联网医院有序发展。《办法》明确,互联网诊疗活动要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鼓励知名专家通过互联网医院成立线上工作室,鼓励医务人员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精准、方便、快捷的健康咨询服务。
《办法》明确,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其所有的医疗行为与实体医院一样。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必须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甘肃省卫健委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各地要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办法》规定,互联网医院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签订知情同意书,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直接在互联网医院就诊时,医师只能在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通过互联网医院为相同诊断提供复诊服务。
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所有在线的诊断和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点击数:4941   录入时间:2019-6-2   【打印此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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